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「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,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。」
事業單位若依前開規定安排工時,而達到週休二日目的,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,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。若前開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,與其他工作日對調,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,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。基上,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制,勞動節當日是否放假,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。
新聞出來的時候,很多公司都臨時宣布補假
偶們沒有…大家都議論紛紛,但畏於不敢直言怕被記污點的敏感時期
大家愈傳愈慘,人心愈離愈遠
反正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,上頭打算默默低調的就這麼過去
大家也就跟著能撐一天是一天,愈想努力反而圖勞無功
以前剛進公司是隔週休二日的
兩週裡有一週的星期六要上半天,下午值班到三點半有值班費
共計兩週足84小時
後來配合週休二日政策,每天上班時數從8小時延長到8.5小時
兩週有10天,8.5小時x10共計85小時…哇!!超出勞基法規定了
人人怕惹事上身吧!也沒人敢進一步說什麼…
反正付出就有收穫,福利好的話這點小虧也就算了。
但現在呢?近來發生幾起勞方投訴的案件,顯示人心不再如有錢人想的那麼笨
這次又打算低調冷處理
說什麼當初行事曆發佈時就沒安排補假,所以也沒打算更改政策
還把什麼以前也沒在放5/1的往事拿出來講…拜託!今非昔比了好嗎?
不補假也不補發薪資,客戶都放假寧願開門讓員工來開支費用
反正也就沒在怕會被檢舉告發吧…
人在屋簷下,不得不低頭
勞基法說的好像是保障勞工權益
樓梯口新裝了監視器
本來沒感覺的…
但是,為什麼偏偏我的位子會是攝影範圍啊?
攤開來看其實是在勞資兩方間取一個明定的平衡
員工想進一步爭取,資方只要拿出符合法條最低標準規定
人家不想多給,我們也不用肖想能多拿
做事的人也只能默不吭聲的吞下去吧!
再怎麼拗…拗的過有"四個小孩"的人嗎?認了吧。